日期:2023-08-04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次
选择阅读字体:[ 大 中 小 ]
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应由组织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维修申请,制定使用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并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业主集体决策、申请使用、批准使用、开户划款、工程验收、账目分摊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