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办指南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名称预先核准书 | 行政审批局经济审批科窗口办理 |
2 | 申办报告 | 见样本 |
3 |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及附件 | 见样表 举办者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资格证书。举办者非本地户籍的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
4 | 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 见样本 |
5 |
董事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表及附件 监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及附件 | 见样表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成员由本机构从业人员选举产生,由1—3名人员组成。董事、校长(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6 | 首届决策机构筹备会决议 | 见样本 |
7 | 董事长基本情况表及附件 | 见样表 |
8 |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及附件 | 由董事长或负责人(校长、主任)担任。 |
9 |
负责人(校长、主任)基本情况表及附件 | 见样表 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幼儿园、学校的负责人还必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70周岁以下的人员担任。 |
10 |
专职教师人员名单及附件 | 见样表 专职教师必须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专业的必须取得同专业的培训资格证书。 |
11 | 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及附件 | 见样表 |
12 |
出资证明 | 出具指定银行的存款凭证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培训中心”50万元以上,增设的教学点办学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学校”200万元以上。 |
13 |
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其校舍总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增设教学点,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
14 | 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 向产权方获取 |
15 |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到消防部门办理 |
16 |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 申办方编制 |
17 |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 见样本 |
18 | 教育教学设备明细表 | 见样表 |
19 | 收费明细表 | 申办方编制 |
20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食堂的提供) |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21 |
工作人员健康证 | 幼儿园、早教类和有6周岁以下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机构提供。 |
具体流程请咨询灌南县行政审批局社会审批科窗口,咨询电话:0518-83896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