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统发〔2023〕14号
关于开展全县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及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园区)统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精神,按照市统计局的连统办〔2023〕1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
二、自查自纠内容
2023 年 1-2 月综合能源消费量。
三、工作开展方式
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统计机构现场核查为辅。所有企业均需开展自查,填写《能源统计自查自纠情况说明》(见附件 1)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由属地及县局共同留存备查。各镇、各园区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应按照《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近两年来在报表查询过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企业、在各级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中发现的数据失实企业、因能源统计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能源统计自查自纠现场核查记录》(见附件 2),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数的10%。县统计局工业与固定投资科将组织力量,选取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核查。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镇、各园区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在下一个报告期据实规范报送相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各镇、各园区要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谋划,快速压茬推进。各镇、各园区要及时梳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材料,整理《能源统计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3),于 5 月 10日前报送县统计局工业与固定资产投资科。
附件:1. 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说明
2. 自查自纠现场核查记录
3. 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灌南县统计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能源统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2023年1-2月,本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吨标准煤。
经自查自纠,实际数据为吨标准煤,与上报数据(有/无)差异。
(若无差异,下方不填写)
造成差异原因为(简要说明):
上述情况2022年是否存在:是/否
若2022年存在上述情况,自2022年月报开始,本企业上报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存在失实。
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本企业(已于/将于)2023年(3月报/4月报/5月报)据实报送相关数据。
特此说明。
(盖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能源统计自查自纠现场核查记录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2023年月日,统计局(核查机构)
(核查人员)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2023年1-2月,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吨标准煤。
经现场核查,实际数据为吨标准煤,与上报数据(有/无)差异。
(若无差异,下方不填写)
造成差异原因为(简要说明):
上述情况2022年是否存在:是/否,自2022年月报开始,该企业上报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存在失实。
敦促该企业/企业已于2023年月报据实报送相关数据。
企业意见:
企业人员签字:
(企业盖章)
2023年 月 日
核查人员签字:
附件3
能源统计企业自查情况(根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说明汇总整理)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1-2月上报综合能源消费量 | 企业自查数 | 数据 | 差异产生原因2022年是否存在 | 2022年几月报开始发生数据失实 | 本年几月报开始据实报送 |
示例1 | A公司 | 123456789 | 25.36 | 25.36 | 无 | |||
示例2 | B公司 | 987654321 | 148.63 | 189.35 | 有 | 是 | 5 | 4 |
示例3 | C公司 | 987612355 | 2536.01 | 2899.36 | 有 | 否 | 4 | |
灌南县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