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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9-0006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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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灌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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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棚户区改造等旧城改造项目中有部分集体土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有哪些规定?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货币补偿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予以补偿(赡养、抚养关系义务人有能力提供住房的除外),县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奖励

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享有不超过合法房屋评估价6%金额的奖励。

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享有不超过房屋及土地评估价值2.5%的奖励。

()、被征收人享有临时安置的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助,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4个月予以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予以补助。

被征收人享有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米10元予以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传统手工业、家庭小作坊,自产的农产品销售除外)。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尚在营业,因房屋被征收确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时间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商业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补偿;工业企业厂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补偿;废旧物资收购等以场地为主要营业场所的,每平方米补50-80元;其他经营性场所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的区位、交通条件、商业氛围等因素在具体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补偿标准。

()、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住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征收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2.拥有土地使用权,无建房审批手续,但在2009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3.2009年正射影像图有记载,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4.2012年正射影像图无记载又未取得批准建设手续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5.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但在征收期限内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违法建筑的结构、装潢装修及生活设施配套情况、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1200/平方米确定补偿标准。

()、棚改等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可研报告、测绘、评估费用,房屋征收拆除后围挡建设、裸土覆盖等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原文链接: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28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