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14309260/2022-0004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9-30
文号: 灌政规发〔2022〕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
时效: 有效
文件下载: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2930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建筑垃圾建筑装潢垃圾除外〕。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第四条 县城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文件并指导实施;核定按行业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费额,辅导缴费主体通过江苏税务APP自主申报;定期与税务部门传递核定信息。

县税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对漏缴、少缴费款的缴费人进行催报催缴。

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制定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并按期拨付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支付给代收单位。

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低收入人口,并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传递明细。

县总工会负责认定困难职工,并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传递明细

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并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传递明细。

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并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传递明细。

县人社、医保部门负责确定企业单位职工社保在职人数,并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传递明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本着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征收,具体如下:

(一)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江苏税务APP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人数进行计算,各中小学、幼教机构、各类教培机构、驻灌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按照实有师生人数(包括临时用工)进行计算,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各单位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江苏税务APP自行申报缴纳。

(三)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仓储、车辆、码头、船舶、食堂、停车场等商业、服务业单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江苏税务APP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单位、个人家庭装装修及各类农贸市场、农业大棚、花卉养殖批发零售、各类宣传、展销、电子商务等行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江苏税务APP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属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范围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定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第九条 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季度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调整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属于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其产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住建部门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收费金额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供水企业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8%拨付。

第十二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建立差别化的城镇垃圾收费制度,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11起施行20141217日发布的《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灌政规〔2014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gnzx/show-324.html

媒体解读:

 明确了!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这样征收!https://mp.weixin.qq.com/s/L8IgVG0nhsR9bU9BL5eM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