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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3-0005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1-28
文号: 灌政规发〔2023〕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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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3128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纳入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法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完成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并将公共工程的年度建设计划、内部审计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全县公共工程内部审计情况进行抽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公共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五)招标投标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七)建设管理情况;

(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九)财务核算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竣工决算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代建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有重点地对公共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节点式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审计机关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管理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过程中,应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派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公共工程项目有关的建设、管理、财务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机构或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的社会机构或外部人员如参与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编制投标书、质量监理、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等活动,应予回避。被聘用的社会机构、外部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被聘用机构的劳务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依法移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县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实的;

(二)达到公开招标的要求未经审批直接发包;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程序;

(五)工程管理不到位形成重大损失浪费;

(六)施工变更未能有效防范不平衡报价形成重大损失;

(七)未按设计标准施工但已验收合格且未整改到位;

(八)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

(九)对审计发现问题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相关部门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机关人员、外部选聘人员在公共工程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33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229日。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36669.html